自治区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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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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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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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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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现有下列4户代表机构(名单附后)未在期限届满前办理变更登记,也未依法提交年度报告,现责令上述代表机构自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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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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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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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限期提交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584号)第六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现有下列12户代表机构(名单附后)未在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现责令上述代表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内蒙古工商局补报年报并依法接受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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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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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上午,内蒙古首张电子营业执照在赤峰市发放。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现工商业务便利化的又一重大举措。 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区试点单位,首先实现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以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特定银行卡和电子签名为支撑的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平台,并且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自愿、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全面铺开”的原则,在赤峰市乃至全区范围推行电子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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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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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二十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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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22个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意见,12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备忘录》)。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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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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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开发建设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手机版应用(简称手机版公示系统)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投入运行。 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迅速发展,社会公众已经形成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获取信息的习惯。统计显示,全国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已达9.01亿户。今年上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开始部署开发手机版公示系统,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拓展到移动互联领域。 手机版公示系统与电脑版公示系统均为法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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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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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及2015年度报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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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凡2015年12月31日之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并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报送2015年度报告。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自主选择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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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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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改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下列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附后)集中到自治区工商局统一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1-6628362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1.鼎誉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驻鄂尔多斯代表处 2.台湾太朗有限公司内蒙古代表处 3.香港大鹏国际贸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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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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